医药前沿 资讯热点: 豌豆尖清肝明目 我们喝茶错误不少 七招教你选对油
首页> 资讯主页 > 医药前沿 > 正文
工商总局:禁止在医药企业名称中用“八一”字样 新华网  2008-11-21 11:21:02 我要评论(0) 选择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在医药等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立即开展清理工作,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这次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有: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但是,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允许保留;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则需要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

记者20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1999年,有关部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推荐到:

网友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评论加载中,请稍后...
请不要发恶意评论

今日资讯
  • 加载中请稍候...
热门药品排行
排行 药品名 关注量
1 氨咖黄敏胶囊 11,375
2 甲硝唑片 7,749
3 诺氟沙星胶囊 7,223
4 金水宝胶囊 6,910
5 金匮肾气丸 6,409
6 新生化颗粒 5,165
7 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 4,373
8 双氯芬酸钠肠溶片 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