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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店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中国新闻网  2008-12-23 10:04:16 我要评论(0) 选择文字大小:[] [] [] 【打印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国家药监局日前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通知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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