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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改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就“药事服务费”问题 国家卫生部  2010-03-15 09:41:03 我要评论(0) 选择文字大小:[] [] [] 【打印

  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以后,药事服务费问题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又成为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为此,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就《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设置药事服务费一事进行解答。

  问:《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设置药事服务费,请问什么是药事服务费?

  答:感谢各界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也希望有机会能够把医改的一些关键政策、措施进一步向各界说明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真心实意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发展带来的好处。从本质上看,药事服务是现代医疗服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技术服务。药事服务费是指对医生和药剂师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品调剂、管理等工作所应给予的报酬,是为合理弥补医院药事服务成本、维持医院药房正常运转而设立的收费项目。药事服务费保证的是药事服务的成本,也就是药物管理的基本成本和医务人员药事服务的技术劳动价值。

  问: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为什么要考虑增设药事服务费呢?

  答:一段时间以来,公立医院的一些行为与公益性方向发生了某些偏离。由于监管制度的缺陷和公共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曾经采取的办法就是放开,特别是给了公立医院收取药品加成这样一个以药补医的政策。客观地说,这一机制在历史上发挥了弥补政府投入不足、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近年来财政补助严重不足,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合理,以药补医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医院的趋利倾向,导致了目前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严重依赖药品收入,导致开大处方、多用药、用贵药现象的发生,加重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

  既然以药补医表现出严重的弊病,我们就要坚决进行改革。改革办法就是要切断药品购销与医院、医生收入之间的联系。《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的主要举措,就是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也就是说要采取综合措施,多渠道补偿医院支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保证其公益性。增设药事服务费,是取消药品加成后保证医院合理补偿的措施之一,是保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一项重要的设计。

  问: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都是与药品有关的收入,您能详细谈谈二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答: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概念。

  一是征收规则不同。药品加成收入与药品价格直接挂钩,按照药品进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药事服务费与药品价格无关,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门急诊诊次、处方数量、住院床日收取,是按照劳动的数量收取的。

  二是功能不同。药品加成收入除了弥补药事服务成本之外,还承担了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功能(即通常讲的以药补医”),有些医院甚至用来盖大楼、买设备;而药事服务费主要是药品施行零差率销售后,用于弥补药事服务成本。

  三是对医院和医生的激励机制不同。因为药品加成跟药费挂钩,也就是说用药用得越多,加成费就越高。药品加成收入会刺激医院和医生开大处方、滥用药,这样就可能造成医疗费用的失控。现在讲的药事服务费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出发的,药品价格与医院、医生的收入不会再有关系了,医院和医生会从控制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处方价格。这个政策才是真切断,有利于鼓励医生合理用药,而不是考虑创收的问题。

  问:有群众甚至卫生行业内的官员认为增设药事服务费的效果同样是以药补医,是换汤不换药,请问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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